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进一步把工会经费和会费收好、管好、使用好,使之更有效地发挥其在各项工会工作、活动中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省总工会和省教育工会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的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坚持依法收缴、遵纪守法、服务职工、勤俭节约的原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规范操作,确保工会经费运作合理、合法、安全、有效,保障工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实行独立管理,账务代管。校工会经费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实行独立管理。工会经费收支账务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照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指定会计、出纳、稽核代为管理。
第四条 工会财务实行“统一管理,预算控制,集中审批”。经常性收支,依年度预算由工会分管或联系副主席审核、常务副主席审批;重大经济事项,需经工会委员会专门工作组研究、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批,校工会主席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工会经费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省教育工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并向每年召开的学校“双代会”报告。
第六条 校工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经费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合规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各项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七条 校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工会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依据是工会法规规定的经费来源渠道、并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支出预算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编制。
第九条 支出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自求平衡”和勤俭节约的原则,把资金主要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为教职工办实事和提高工会整体水平上,体现工会工作的重点和特点。
第十条 工会财务决算编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收支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客观真实,工会财务决算及预算执行说明由工会会计编制。
第十一条 工会预算、决算均应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后,报校工会委员会审定,并报省教育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校工会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全年工作任务目标完成。在预算执行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工会主席批准后报送省教育工会备案。
第三章 工会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校工会经费收入按来源分为
(一)拨缴经费收入:学校根据《工会法》规定,每月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经费。
(二)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按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0.5%缴纳的会费。
(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工会从省教育工会取得的各项补助。 (四)行政补助收入:工会从学校取得的补助款项。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工会收取的其下属事业单位等上缴的款项。
(六)投资收益: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七)事业收入:工会兴办的各类事业收入。
(八)其他收入:工会除以上收入之外的各项合法收入。
第四章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支出按照功能分为:
(一)职工活动费: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各项文体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职工教育费、文体活动费、宣传活动费和其他活动费。
(二)维权帮扶费: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如提供法律援助、劳动保护、困难职工帮扶、送温暖等)等方面的支出。
(三)专项业务费:工会工作会议、专题调研、表彰、奖励、建家费用等。
(四)工会行政费:工会进行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及自身建设发生的各项日常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工会发生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支出。
(六)上缴经费支出:校工会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教育工会的经费支出。
(七)对附属单位补助:工会对其下属事业单位等给予的补助款项。
(八)事业支出:工会兴办各类事业的支出。
(九)其他支出: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在规定额度内发放的节日慰问品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送温暖支出,以上项目支出以外的开支,如扶贫支出、不可预见事项支出等。
第五章 工会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分配与使用
(一)拨缴经费总额(不含行政补助)的40%上解省教育工会。
(二)会员交纳的会费全部返还给各分工会开展活动;涉外学院和芦头林场上缴的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于其工会活动。
(三)校工会按照基数加人数的原则向分工会(不含涉外学院分工会和芦头林场工会)下拨经费额度,用于分工会开展有关活动。基数及人均经费指标依当年经费收入总额确定;各分工会会员人数,每年年初进行核对,以核对后的人数为基数(当年增人不补,减人不退)。经费使用实行项目备案制,即分工会开展各类活动,须制定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方案及预算须报校工会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支付。
(四)文体协会是具有共同爱好或兴趣的工会会员自发组成、自我管理的群众性组织,校工会为注册在案的教工文体协会按照基数加人数的原则提供经费资助,基数及人均经费指标依当年经费收入总额确定;协会的人数以收取会费及会员签字确认为准。校工会每年对各协会进行考核,不达标的协会将酌情递减其活动经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协会将撤销其注册并停止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慰问金的标准
1、年终慰问困难职工,送慰问金1000元/人;
2、年终慰问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送慰问金1000元/人;
3、会员生育、重大疾病住院,送慰问金600元/人次;
4、会员亲属(配偶、父母)过世,送慰问金600元/人;
5、会员因公因病过世,送慰问金2000元/人。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的报销票据要求
(一)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规范的原始票据等原始凭证,发票或收据上要有发票或收据监制章和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办理支出事项至少两人经手,发票背面至少应有经费审批人、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签名。
(二)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外事费报销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包括开支范围、标准、执行程序、提供附件等。
(三)活动经费报销除提供相关票据外,还须提供活动的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购物清单,并附上参加人员名单,奖励物品、慰问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慰问金的支付须列明慰问人员等详细情况并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
(四)奖励发放要有奖励办法或集体研究的会议纪要,有奖励的表彰文件等。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的审批
(一)校工会经费报销由工会业务分管副主席签字、财务分管副主席审核、常务副主席审批;
(二)分工会经费报销由经办人和分工会主席签字、校工会联系副主席审核、常务副主席审批;
(三)协会经费报销由经办人和协会负责人签字、校工会业务分管副主席审核、常务副主席审批;
(四)单项业务经费超过5万元及以上的须经校工会主席审批;单项业务经费超过10万元及以上的还须报经费审查委员审核。
第十九条 职工活动奖励、福利支出等依照省总工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职工文体活动相关经费开支限额的规定。工会组织文娱、体育比赛,可按不超过参与人数30%给予适当奖励,每个奖项的奖金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人次。参加省总工会、省教育工会等组织的文体比赛,要求统一服装的,可购买参赛服装,人均费用不超过500元;赛前训练给予不超过50元/人.次的训练补助。
(二)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及开展春游秋游等工会集体活动相关费用的开支规定。可每季度组织一次会员观看电影等集体活动。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的,应严格控制在长沙市,并当日往返。组织集体活动确需在外用餐的,可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安排工作餐或发放误餐费(早中晚按20:40:40比例分配)。
(三)逢年过节或会员生日时向会员发放少量慰问品的经费开支规定。工会经费用于发放符合节日习惯的物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物品的全年发放总金额应控制在工会当年收入总额的30%以内,年人均发放金额标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5%。在会员生日当月,可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生日慰问品。
第二十条 现金使用规定。按财务规定在限额内使用现金,超出限额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并以此作为报账的必备条件;各类竞赛个人奖励等尽量通过银行代发至个人账户;慰问金可以使用现金。
第二十一条 分工会用款额度规定。分工会须在分配额度内使用经费,不可超支,结余经费不可跨年使用,年底清零。
第二十二条 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三)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析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固定资产报废,经工会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学校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呆账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呆账的确认。凡下列情况之一,可确定为呆账:
(一)投资损失。以工会经费对外投资,由于接受投资的单位撤消、破产,经履行清算后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经济活动停止,投资本金不能收回的部分。
(二)借出款。以工会经费借出的款项,借款合同期满后,逾期三年以上不能归还的欠款。
(三)暂付款。暂付三年以上的,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尚未收回并按管理权限无法收回的暂付款。
第二十七条 呆账处理原则:
(一)根据全国总工会“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工会的呆账处理由学校工会决定,报省教育工会财务部门备案。
(二)处理呆账按照“分清责任,账销债留”的原则办理,保留备查账薄,对投资失误者要追查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伪造呆账等行为,追究负有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呆账处理审批程序:
(一)工会财务对经费投资、借款、暂付款等形成的呆账进行清理,列出呆账事项。
(二)呆账事项的责任人将呆账形成过程、原因、鉴定意见、法律文书、证明材料、说明材料、函证材料等,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财务审核。
(三)工会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必要时可由经审委员会安排审计,工会财务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涉外学院分工会和芦头林场工会,涉外学院分工会和芦头林场工会依照相关法规规定、自主制定相关办法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省教育工会相关政策有变化的,按新政策执行。本办法由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